高某涉嫌运输毒品案成功取保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2日晚,高某驾驶无牌无证小汽车,从昆明出发,前往四川凉山西昌市,途径昆明东川区时被东川警方查获其驾驶的车辆涉嫌运输毒品。当场从查获车辆的油箱夹层内隐蔽位置查获海洛因35块,净重17480g,含量66.17%。次日凌晨,高某被移送至昆明市公安局处理。午时,高某被送至昆明五华区看守所羁押。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杨俭、王雄伟担任其辩护人。 【案情分析】 不利方面: 1.往西昌,而是绕道东川,形迹可疑; 2.驾驶汽车在夜间行驶; 3.涉案车辆无牌无证; 4.嫌疑人无法联系上涉案车辆所有人。 有利方面: 1 .嫌疑人停车接受检查,无逃跑,反抗等行为; 2.嫌疑人是外地人,对道路不熟; 3.藏匿毒品位置高度隐蔽,一般人无法查知; 4.没有获取高额报酬,对其行为目的作出合理解释; 【律师看法】本案的关键与案例吉某、牛某相似 1、嫌疑人高某没有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对涉案的毒品主观上是不明知的; 2、执法人员检查时,被告人没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而是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3、高某没有从“上线”处获取任何报酬,没有利益就没有动机,这一客观事实,可以认定高某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动机; 4、“上线”处心积虑地隐瞒案件事实,蓄意欺骗高某的客观事实,也可以进一步印证高某对涉案的毒品犯罪活动是不知情的,一般人是难以发现的。
综上,就本案而言,客观事实表明高某并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车上藏有毒品确实是完全不知情的,是被蒙骗的,高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