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牛某涉嫌运输毒品案成功取保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吉某欲从楚雄乘坐火车回西昌,在火车站认识一同前往西昌的老乡牛某2人,随即攀谈甚欢。在临过安检时,安检人员发现牛某等2人随身携带的背包内藏有疑似可疑物,便要求3人到一边开包检验,结果安检人员在牛某2人背包内均查出疑似毒品可疑物,3人随即被铁路公安依法控制并带到昆明市铁路公安处。 【案情分析】1、犯罪嫌疑人吉某与牛某2人系彝族老乡在火车站进站时结识,之前素不相识; 2、牛某2人背包内藏有毒品吉某是不可能知情的,一般人是难以察觉的; 3、无行为便无犯罪。本案中,嫌疑人吉某主观上对藏有毒品是不明知的,也无从得知,客观上也没有从事运输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嫌疑人吉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理应当无罪释放。 【律师看法】本案的关键是对毒品主观明知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1、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3、2012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以上《意见》、《纪要》对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所使用的表述方式是“认定”,采用的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心理状态,但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所以要求公诉人在审查判断运输毒品案件中,要根据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不能随意适用推定规则来减轻自己的证明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判断是否明知应当以案件的基础事实为依据; 2、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3、适用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首先要查明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 4、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即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确定其是否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