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被女友敲诈案宣判:敲诈3700万判三缓三!情人索要分手费就构成敲诈勒索吗?
【案情回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陈昱霖敲诈吴秀波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底宣判。2月18日,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一案判决书曝光。被告陈昱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昱霖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两年多,目前已经出狱。 陈昱霖与吴秀波于2011年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陈昱霖与吴秀波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她以需要购房为由,于2018年1月至2月间,向欲与自己分手的吴秀波分两次索要人民币300万元、800万元,吴秀波则要求陈昱霖同意分手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之后再将上述钱款给付陈昱霖。 陈昱霖2018年9月18日将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发布于网络,造成吴秀波公众形象受损,后陈昱霖于2018年10月8日以曝光隐私为由,向吴秀波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陈昱霖与吴秀波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秀波于2018年10月16日向陈昱霖转账人民币300万,但陈昱霖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昱霖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吴秀波一方设局陷害。朝阳法院未认定案件系吴秀波设局陷害。法院认为,被告人同吴秀波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昱霖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其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秀波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阶段,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陈昱霖的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昱霖在羁押期间经过教育,思想发生变化,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积极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在案物品及账户一并依法处理。最终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 根据判决书及相关媒体报道内容看,陈昱霖涉嫌敲诈勒索罪系其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引起的。在现实生活中,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否则,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隐私、死缠烂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挟。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 那么从法律上陈昱霖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男女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合法与非法界限在哪儿? 我们先看看刑法上是如何定义敲诈勒索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及公私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能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以治安拘留。 “分手费”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间用于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 如果双方自由恋爱,均无配偶,约定因恋爱终止而给予的“分手费”一般有效。如果双方同居、恋爱,但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一般认定“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一方系遭受“单身”欺诈,而有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该分手费系赔偿损失的,则合法有效。 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判决书中,法院审理后表示,“被告人陈梦琳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陈梦琳在要求对方签订“协议”之时,显然也以披露相关隐私为要挟,但对于是否接受等关键要素,吴某某仍有协商余地,客观上双方也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陈梦琳的要挟手段对于吴某某并无紧迫性,故总体上仍属于双方自愿的产物,但在第二阶段,陈梦琳单方违背已达成的“协议”,要求将钱款一次性给付到位,并以继续曝光吴某某隐私相威胁,吴某某无奈之下选择报警。与之前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的胁迫程度具有现实的急迫性,从而导致双方关系由“自愿给付”转化为“强制索要”,同时结合陈梦琳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性质在此节点发生根本变化,满足了入罪条件。 也就是说陈昱霖一共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两次,第一次是2018年1月到2月期间,吴秀波自己主动提出分手,后陈昱霖要求支付1100万分手费,吴秀波表示只要陈昱霖不公开两人的关系即同意对方要求,实际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以对于第一次索要的分手费的行为,法院不认定为敲诈勒索。在第一次成功索要1100万元分手费后,陈昱霖再次向吴立波索要40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署协议,吴向陈支付300万元。此300万,因“无紧迫性”法院也不认定为敲诈勒索。 此后陈昱霖又再次威胁吴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3700万元,否则将公布二人不正当关系及隐私照片。吴无奈选择报警。法院认定陈索要3700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敲诈3700万,为何只是判缓刑? 法律上敲诈勒索罪该怎么量刑呢?按《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有三个量刑区域: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不管是按4000万还是3700万,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中陈只被处三年有期徒刑,而且还是缓刑。这应该是多方因素作用下的结果。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量刑是这么表述的:“在量刑阶段,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陈梦琳的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梦琳在羁押期间经过教育,思想发生变化,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积极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从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之所以有这样的判决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本案的背景是双方感情纠纷引起,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 第二,属于犯罪未遂; 第三,认罪认罚; 第四,获得被害人谅解。 1400万的分手费需要返还吗? 本案中,陈昱霖一共索要5100万,其中1400万被法院认定为“分手费”。 根据相关法院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长期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给婚外第三人,不但有违公序良俗,并且损害了夫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无论从性质还是处分权限而言,均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夫妻一方给予婚外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受侵害的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额予以返还。 因此,这1400万分手费是否返还的决定权在吴秀波妻子手中,不过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吴秀波的妻子主张该权利的消息。 (本文由问律综合整理,相关资讯来源于网易娱乐、封面新闻、网络公开报道、腾讯新闻网)